[讲座五十九]朱苏力教授💅🏻:法条主义与民意——从许霆案切入
题 目:法条主义与民意——从许霆案切入
时 间🦻🏽:2008年12月6日14:30
地 点:励耘楼B408
主讲人:朱苏力 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主讲人简介:
朱苏力(苏力),博士🥊💞,我国著名法学家👨🏿🦰,北京大学法J9九游会教授,博士生导师🚊。祖籍江苏东台🙆♀️,1955年出生于安徽合肥😢。1970年入伍👁📁,1976年退伍后当测绘工人,1978年考入北大法律系,1982年毕业获法学学士,在海关工作两年后🏄🏿♀️,1984年考入北大研究生院。1985年-1992年留学美国🏊♂️,先后获 LL. M (商法税法),M.A (美国司法制度),Ph.D (法律交叉学科研究)学位🔢🫵🏿。1992年回国任教于北大法律系。现任北大法J9九游会院长🧧,九游会平台委员会主席。
应我院邀请,2008年12月6日下午,北京大学法J9九游会院长💡、我国著名法学家朱苏力教授在励耘楼B408为我院师生奉献了一场题为《法条与民意——从许霆案切入》的讲座☸️。得知朱教授来做讲座,许多同学早早赶到会场💆🏽,由于听众太多,工作人员不得不一再增加座位。
在热烈的掌声中🧙🏻♂️,朱教授开始了大家期待已久的讲座👍🏿。
朱教授首先从许霆案的案件性质出发☁️,指出许霆案是一个非常特殊的疑难案件👂🏽。所谓“疑难案件”🧒🏻,是疑在事实查不清(如彭宇案),或者“难”在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困难(如许霆案)。
在适用法律困难的案件中👩🏻🦽➡️,法官往往面临着艰难的抉择,有时候会做出不合理的判决,适用某个法条的结果甚至会有悖常理👏🏿。比如许霆案一审判处无期徒刑,人们普遍认为判决过重🚵🏻♀️,不合情理🧔♂️。朱教授认为☝🏽,一审判决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盗窃罪的定性是不错的,量刑也许偏重一点,但基于金融机构涉及到多数人的财产利益,而且盗窃数额巨大,其社会危害性也很大🫓,有理由予以严惩。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广州中院严格依据法律👩👩👦👦🙋🏻♀️,并没有错判🤵,从法理上是应当予以尊重的。
但无期徒刑的判决与大多数人们的预期确有不符,民意认为判决是明显过重的。这时候🧜🏼♀️,刑法第63条对减刑的规定就为罪行法定原则提供了例外的可能🐼。朱教授认为🏥,诸如刑法第63条的法条例外应该尽少使用,否则会危及司法权威性🫠。但同时,司法要考虑民意。法律吸纳民意🐕🦺、尊重民意🧑🏼🚒,恰恰可以保护司法的独立🫅🏽。
接着,朱教授结合现实的案例,用生动的比喻,进一步阐述了他对法条主义和民意的看法。朱教授幽默生动的语言不时引发同学们的阵阵笑声和掌声。讲座最后,朱教授指出🗃,当我们分析法律问题的时候🍈,还要结合法律以外的其他方面的知识🛡,用多种视角予以理解,同时还应具备较多的社会知识✶,善于总结中国的现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