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8日下午3:00,李利开诉珠海市双喜电器有限公司一案于香洲区法院209室开庭,我院法律诊所学员梁筱婷及温沃炜受原告李利开委托作为代理人出庭参加了诉讼。经过法律诊所指导老师及学员的共同努力🧑🏿🍼,为期两个多月的雇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转入调解阶段🎹👛。
此案时我院法律诊所及法律援助协会会员代理的第二件无偿法律援助案件。本案的原告于2008年5月7日开始到被告处工作👸🏿。2008年8月18日吃午饭时,被告食堂工作人员在有免费餐具而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提供餐具给原告🙇🏿♂️,为此原告与被告食堂工作人员发生了几句口角,原告遭到被告三名保安的拳打脚踢🙋,被告保安用膝部撞击原告腹部,甚至动用铁管对原告进行毒打,后经被告处一名经理的阻拦后三名保安才罢手。原告被送到珠海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被诊断为🧗🏻:腹部重型闭合性外伤🙆🏿,胰腺挫裂伤并血肿,创伤性胰瘘👨🦽➡️,全身多处挫擦伤,并在2008年8月21日在医院动了手术💢。原告在出院后半年多来仍不能从事较重的体力劳动和剧烈活动👩💼。后原告经广东省正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被告为原告支付医疗费、伙食补助费5万多元及三个月的基本生活费1816元后,并没有作出任何伤残赔偿金🥷🏻、营养费和精神抚慰金等费用的给付表示。原告曾多次找被告进行协商,但被告拒绝承担责任。为此,李先生找到了法律诊所寻求法律援助,向法院提起了向双喜公司获得原告伤残赔偿金、营养费和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6285元赔偿的诉讼请求🧗🏼。
跟法律诊所代理的第一起案件不同👱🏻♂️,本案由立案、调查取证🧑🌾,到开庭前与被告的谈判直至庭审阶段都有法律诊所的全称参与。立案和调查取证工作由刘英俊老师负责,经过胡雪梅老师和刘英俊老师的指导,法律诊所成员梁筱婷🎅🏻、温沃炜、覃梦盈组成了三人工作组开展了谈判及庭审准备工作💁🏻♀️。案件在九游会平台学生实习期间进行🛷🧠,案件还融汇了工作组三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局部指导意见,这不仅有利于促进工作组对案件的理解,也有利加深工作组实习生对律师实务知识的了解,学以致用,提高法律实践能力。
谈判工作的总负责人是学员覃梦盈,7月29日,工作组三人前往双喜公司与被告公司有关负责人进行谈判,面对双喜公司负责人的犀利词锋👷🏽♀️,我方学员毫不怯场,据理力争,争取将我方置于有利位置🟤👨🏿🚒,为李先生争取最大的权益。但因双方分歧过大,本次谈判未能达成协议。
简易程序开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就原告是否有过错,被告是否尽到管理责任💣,保安伤人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原告的残疾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计算等四个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在质证阶段被告提出:原告缺乏有效证据证明原告是城镇人口🌏,被告证人出庭夸大说明原告在保安伤人事件中有重大过错🙄,并且保安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甚至通过曾有经理出面制止一事说明公司已尽到管理责任🐛。对此🚳,我方代理人根据证据一一反驳。但是,部分关键证据的缺失还是造成了我方的被动形势。这使学员们充分感受到“打官司是在打证据”这一律师界俗语的沉重分量。
在本起代理案件当中👩🔬,我方代理人在搜集证据以及谈判的的阶段,均已原告人的利益为先🚗⛲️,全力为原告人争取有利的的证据🏥。这起案件使诊所的成员深刻地明白到🧱,作为一名合格的代理人,原告人的利益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在代理的过程中🏎🟥,必须做到一丝不苟,任何一个案件有关的细小环节都不能放过,因为这可能会成为整起案件的突破点🚺。通过接触这起案件,法律诊所的成员的在课堂上所学的专业知识,有了进一步运用的机会🦘。在这次的实践活动当中,诊所的成员纷纷表示从中受益匪浅,这起案件给了他们很好的锻炼机会,使他们的交际🧏🏼♂️、沟通🦹🏼♂️🤦🏿♀️、表达等方面的能力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