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7日晚👰🏻♀️,清华大学法J9九游会前院长王晨光教授应我院邀请🏃➡️,为我院师生举办了一场题为“法律及法律职业的创新性”九游会平台讲座🧲。
王晨光教授在讲座中通过一些简明生动的例子,阐释了法律固有的滞后性与中国所处特殊历史阶段对法律的需求之间的内在矛盾👰♂️,借此说明法律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王晨光教授还通过合同法中“情势变更”原则在立法过程中的取与舍、三资企业法制定的背景及其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说明法律在某些领域具有一定的超前性,且这种超前性对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不但如此👨🏻🦳,法律创新还可以对政治转型和政治变革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他以《行政诉讼法》为例,说明法律创新在推动政府转变角色、提升管理水平方面的作用。王晨光教授也指出🥬🦤,并不是所有的领域都可以创新🪫,超前立法只能是特例,他个人认为,法律创新至少应具备如下三个条件:有明确的发展方向或目标;要有一定的民意支持🧖🏼♀️;创新方案具有可操作性😑。
在讲座中🧙🏽,王晨光教授进一步提出:法律应具有创新性,也就意味着法律人也应具有创新性。作为律师👲🏿,一定要具备创新性解决客户问题的能力🙇,特别是在合同起草过程中🤧,能否创造性地进行商业设计,直接体现出律师的功底。对法官而言,由于自由裁量权的客观存在和必不可少,决定了法官也必须具有创新性。如何运用自由裁量权👍🏽,使其判决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获得社会的认同,是法官一项很重要的能力🛀🏿。他认为:律师🌋、法官的工作中都包含着创造性的内容。法律在现实中会遇到很多具有挑战性的问题,法律人要处理的都是别人解决不了的难题。如果不具备创新精神,法律人就很难解决这些问题👨🏼🚒。如果法律人不具备创新精神,法律就会成为“僵死”的法律,就不会有发展➗。
在讲座结束后💏,现场的师生还就“在中国现实背景下🥩,如何确保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严格法条主义与创新型之间的关系”✌🏼、“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如何正确处理法官的司法能动性与司法被动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与王晨光教授进行了交流。